購房者到了房子需要註意什麽?
首先,跟誰簽購房合同。雖然“工程抵押房”被開發商抵押給了債權公司,但房屋產權仍歸開發商所有。因此,如果購房者想買“工程按揭房”,必須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與債權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如果債權人已經辦理了轉移登記手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那麽買受人就不應該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而應該和債權人簽訂合同,相當於買了二手房。
其次,出了問題誰來承擔責任。既然與開發商簽訂了合同,權利義務當然由開發商承擔。有些購房者認為房子是從建築企業買的,和開發商簽合同只是走個形式。壹旦出了問題,他們應該找建築企業。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施工企業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合同對其沒有約束力。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要謹慎,將與施工企業約定的價格、付款時間、面積、交付時間等條件寫進購房合同,以防出現問題。壹旦真的出現問題,開發商也要承擔責任。
再次,約定的價格必須寫進合同,開發商開具賣房發票。購房者壹般是因為“工程按揭房”便宜才買的,但房價是施工企業定的,只是和開發商簽的合同。開發商在簽訂合同時往往會定壹個較高的價格,以便多付工程款,使合同價格高於施工企業與購房者之間的約定價格。壹旦產生糾紛,開發商可以要求購房者按合同補足房款,然後購房者就很難有說法了。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應將與施工企業約定的價格寫入合同。另外,發票應該由開發商開具,這樣壹方面可以避免購房者在辦理產權時的麻煩,另壹方面也可以防止開發商以未收到房款為由拒絕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