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民法、違反合同或民法規定而產生的壹種法律責任。
包括10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而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予以確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說明1的罰款屬於行政責任,罰款屬於刑事責任。
解釋二“沒收違法所得財物”屬於行政責任,“沒收財物”屬於刑事責任。
解釋三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3新增)
說明4壹人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外,應當執行的刑罰由本人酌情決定,但管制的最高期限不超過3年,拘役的最高期限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合計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過二十年;總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超過25年。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不同類型,分別。(2013重大調整)
3、行政責任是指違反行政法或由於行政法的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分為:行政處分(內部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違憲責任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公民從事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以國家為主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權力所造成的賠償責任。
根據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中的地位,法律可以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根據行為人的名稱,分為崗位責任和個人責任。
根據責任的內容,可以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