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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案例分析

情況

原告:第壹被告電信公司A、第二被告建築設計院C、第二被告建築承包公司b。

基本案例:某電信公司與B建築承包公司簽訂建設辦公樓總承包合同。隨後,經甲方、乙方和乙方分別同意

丙建築設計院與丁建築工程公司簽訂了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勘察設計合同,丙方將為甲方辦公樓及其附屬工程提供設計服務,並根據勘察設計合同交付相關設計文件和資料。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丁方將按照丙方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時將按照國家有關驗收規定和設計圖紙進行質量檢查。合同簽訂後,丙方將按時向丁方交付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丁方將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後,甲方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是由於設計不符合規範造成的。原來,C在沒有對現場進行仔細調查的情況下設計了該項目,導致設計不合理,給A帶來了巨大的損失..C以與A無合同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B以不是設計者為由推卸責任,於是A以被告身份起訴C。

法院受理後,追加乙方為共同被告,判決乙方與丙方對工程建設質量問題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壹:本案的法律主體及其關系是什麽?

分析二:上述法律主體將如何承擔質量問題的責任??分析三:本案的法律主體及其關系是什麽?

1.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是發包方,乙方是總包方,丙方、丁方是分包方。《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2.分析二:上述法律主體將如何承擔質量問題的責任?

乙方作為總承包方,應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丙方、丁方也應依法分別對發包人A承擔責任。總承包方盡量不因自身勘察、設計、施工、安裝以外的原因對發包人承擔責任,分包方也不因與發包人無合同關系的原因對發包人承擔責任。

3.本案中必須說明的是,《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本案中,乙方作為總承包方,將所有工程分包給他人。雖經用人單位認可,但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與丙方、丁方簽訂的兩份分包合同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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