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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自願辭職的法律規定

嚴重曠工按曠工處理,壹般情況下按辭職處理。離職後沒有經濟補償,造成單位損失的單位也可以追究責任。但是對於機關和國有事業單位來說,辭職和退職是有本質區別的,意義重大。

自願離職人員所在單位享有的權利。

根據《關於企業處理職工擅自離職問題的批復》,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在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終止手續,擅自離崗,或者未辦理終止手續即離開單位。

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罰權;

為了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會制定壹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種規章制度是每個員工應該達到的基本業務規範。其中包括按工作制度上班,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離崗,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準方可離崗,不得無故離崗或私自請假。企業有權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對於自動離職的員工,企業可以按曠工處理。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作出處理決定後,實際上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被處理人。如果無法書面通知,企業應慎重處理此事,不可草率行事。因為企業處理人事,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處理決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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