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1.身份證到期前多久可以換?
1.身份證到期前三個月可以換。公民應當自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到公安機關領取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當妳收到壹張新的身份證時,妳需要交出妳的舊身份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十六歲至二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46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六條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制作和發放。
居民身份證有兩個功能:視覺讀取和機器讀取。目測和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對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2.換領身份證需要什麽手續?
身份證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人持本人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
2.經工作人員核實後采集人像信息;
3、然後填寫《領導登記表》;
4.核對數據後,輸入公民的指紋信息;
5、支付費用;
6.發放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