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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壹般怎麽判?

法律主觀性:

依照本條規定,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嚴懲。在適用本條規定的處罰時,要註意以下幾點:1,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施設備的價值差別很大。量刑時應主要考慮犯罪行為對國防利益的危害,結合犯罪動機、手段和對國家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正確適用刑罰。2.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陸軍主要武器裝備和作戰中急需或必不可少的其他武器裝備,包括各類導彈、飛機、軍艦、登陸艦、000噸以上的輔助艦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的地面火炮、岸炮、高射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的無線電、電子對抗設備和艇。重要軍事設施,是指在作戰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種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軍事鐵路線等設施。軍事重要通信,是指軍事首長與重要指揮中心之間的通信,戰時通信,軍事搶險救災通信,執行遠洋航行、重大科學實驗、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的通信。根據該條規定,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除情節特別嚴重的以外,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破壞“特別嚴重”,是指重要的武器裝備報廢;造成重要軍事設施使用效能損失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的;由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遭到破壞,戰役和戰役損失慘重;造成大量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等。4.必須嚴懲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事通信的行為。該條規定,戰時從重處罰此罪。所以在具體案件量刑時,首先要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量刑。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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