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主要承擔審判法庭的記錄工作,同時也處理與審判有關的其他事務,包括開庭準備、保存證據、整理案卷、處理文書、辦理司法統計、接待來訪、處理信件、協助法官調查案件的有關問題、宣傳政策法律等。
英、美、法、日等國的法院也有書記員,稱為書記員,負責匯編案件、記錄、文書、統計等工作。在壹些國家,秘書有更大的權力。
比如英國治安法庭的書記員,有權在審判法庭上就法律問題提示治安法官,但不得幹預審判,不得參與評議。蘇聯各級法院也設置書記員,有的法院還設置書記員和法庭書記員。
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既負責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也負責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執行。他們根據法官寫的執行書、當事人寫的申請書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開展工作,有權了解案情,責令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限期履行義務。
逾期履行的,被執行人有權強制執行。很多國家的法院都有執行人,叫法警,負責送達法院文書,執行判決。法國法警受當事人委托,根據自己的職權履行職責,不是法院系統。聯邦德國規定,執行不動產必須以法院命令為依據。動產的執行可以分別處理。
法醫是運用醫學技術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屍體、物品或物質進行辨認、判斷並作出法醫鑒定的專門人員(見法醫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1979)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都有法醫。”世界各國都有法醫,但不是都在法院編制內。
司法警察簡稱法警。中國各級人民法院都有若幹司法警察,主要職責是看守法庭、拘留犯人、進行搜查、傳喚和送達訴訟文書。
擴展數據:
司法行政人員是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除檢察官、法官、書記員以外,從事司法警務、行政管理、後勤服務、黨務、執紀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不同司法行政人員按照國家不同規定管理,其中黨政幹部參照國家公務員條例有關規定執行;《警察法》和《警銜條例》等法律規定也適用於司法警察;對駕駛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適用國家對勞動者的有關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院司法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