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的壹般流程是怎樣的?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2.庭審大致可以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鑒定、宣判等幾個階段。如果申請退出,需要說明理由。如果申請未被立案或駁回,審判將繼續進行;
3.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法官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按順序對各自的請求和主張進行質證。質證是指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及其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
4.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或法官會組織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圍繞全案的事實和法律責任發表意見;
5.在評議和量刑階段,由合議庭或法官對庭審進行總結,對雙方發表的意見進行評議,表明是否支持,闡明理由;
6.經法院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駁回起訴,反訴的被告可以缺席判決;
7.作為壹方當事人,在宣判前的任何訴訟階段,可以與對方當事人和解,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不同意調解或者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
相關術語的解釋本法中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壹)“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事實的工作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