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有關資料。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為了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壹種稅收征管制度。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向國家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程序,是稅務機關確定納稅申請、開具完稅憑證、限期繳納稅款和進行稅務檢查的主要依據。該系統對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納稅人主動納稅意識,加強稅收征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有關資料。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證件和資料: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和協議;3.境外經營活動的稅務管理證明;4.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5.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時,應當如實填報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提交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法律文書和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資料。本條所稱規定期限,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期限,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