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為三年保質期到期前兩個月。保質期通常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能夠保持其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間,產品是完全適合銷售的,而壹般食品的保質期不僅僅涉及時間這個單壹維度,還涉及到食品的儲存環境,所以食品的品質要在具體的儲存狀態下進行分析。
“臨時食品”的定義可分為兩類:
壹是將保質期屆滿前規定天數內的食品定義為“臨時食品”。
比如“保質期超過1年的,在有效期前30天;保質期超過半年但不足1年的,在有效期前20天;保質期超過30天不滿半年的,在有效期前10天;保質期大於15天小於30天,在保質期前5天;如果保質期大於2天但小於15天,則截止日期前1天。保質期在2天以下的食品或者國家相關標準允許的未標明保質期的食品,不設置臨近保質期。”
其次,在保質期截止日期前的特定比例天數內的食品被定義為“臨時食品”
例如,“本規定所稱臨近保質期的進口食品,是指在取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時,保質期已普遍超過期限2/3的食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在標簽標明的貯存條件下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在此期間,產品完全適合銷售,並保持了標簽中不需要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獨特品質。過了這段時間,預先包裝的食物在壹段時間內仍可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