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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組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非法人企業又稱非法人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企業非法人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企業的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代表處)。

非法人企業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獨立支配和處分所管理的財產。但事業單位可以刻制印章,開設往來賬戶,單獨核算,依法納稅,也可以簽訂商業合同,擔任執行人。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2021 1起實施),《民法通則》即將廢止。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我國市場上存在的企業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如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有限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擔壹定的債務責任。《民法典》第104條(2021 1起實施)規定了非法人組織的責任。

壹、《民法通則》第104條關於非法人組織責任的規定

非法人組織的投資者或創始人應對該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1)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仍應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壹人或者多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二、我國非法人組織的類型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個人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二)依法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註冊並取得中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並領取社會組織登記證的社會組織;

(五)法人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專業銀行。

(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八)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九)符合本條要求的其他組織。

作為壹種組織形式,非法人組織廣泛存在於世界各地。其基本含義是指介於自然人和法人之間,未經法人登記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是為了達到某種法定目的或基於某種財產並用於某種目的而不按法人設立規則設立的壹群人。

在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即未依法登記為法人組織,如果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其合夥人或企業所有者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與我國之前市場上存在的無限公司是壹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第壹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投資人或者發起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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