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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貸款人和借款人對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均有約定。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選擇主張兩者,但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後,第壹審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如果借貸行為發生在2065438+2009年8月20日之前,可以參照原告起訴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確定保護利率上限。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民間借貸的利息壹般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也就是說銀行同類貸款的利息往往決定了相應民間借貸的利率比例。
第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在壹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款的性質。
債務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前償還貸款,或者未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要求在合理期限內償還的,不支付利息。
二是借貸雙方約定利率標準後發生爭議的,可以在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內確定利率標準。超額利息沒有保障。
第三,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超過也沒關系(按活期利率)。最多有糾紛的時候,法院不保護超出的部分,但是沒有糾紛的時候,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說明這個規定不是懲罰性的。
第四,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壹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是懲罰性的。如果違反這壹規定,可能會被法院判決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麽,妳當初約定的倍數,可能有人認領,也可能沒人認領。
第五,當事人之間因借用外幣或臺幣發生爭議,出借人要求用相同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如果借款人沒有相同的貨幣,可以參照還款時的外匯匯率用人民幣償還。貸款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