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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和處理網上非法出版物

法律分析:1。非法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等。非法定出版單位印刷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印刷的出版物,或者違反規定合作出版、代印從事出版投機活動的;非出版單位采編復制的圖書、報刊、音像磁帶等。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準供內部使用的;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律法規的出版物。2.如何處罰非法出版物: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出版、發行、附送、出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和法律法規內容的出版物,予以禁止;發行、分發、附送、出租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發行、分發、附送、出租盜版或盜印出版物;發行、配載、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的非法出版物,偽造或者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發行違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物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

發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禁止發行的出版物,或者發行未從依法批準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購進的進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發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發行違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當事人應當說明並標明來源。經查證屬實的,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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