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壹)需要占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町村土地等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的,應當經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辦理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審批手續。工人、退伍軍人、離休幹部和華僑、港澳臺同胞回原籍村鎮,需要在村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房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農民宅基地審批手續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向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