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食品安全法》,並於同日生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辦理程序及法律依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具體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即申請人必須是企業性質,個體工商戶不得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向質量監督部門提交許可申請;質監部門要到企業進行現場審查。
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食品,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銷售無證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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