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充鑒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某些遺漏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在原鑒定的基礎上作出結論,以豐富和完善鑒定結論的壹種訴訟活動。其目的是彌補原鑒定的不足,保證鑒定的全面性和客觀性。
2.相關法律:《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壹)原委托評估事項遺漏的;
(二)委托人對原委托的鑒定事項提供了新的鑒定材料;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二、如何投訴司法鑒定機構
投訴人壹般可以向司法鑒定人執業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投訴,也可以向司法鑒定人所在的市、州司法行政機關投訴,也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受理並立案
1,司法鑒定所設立投訴電話,並向社會公布,有專人負責投訴的接待、登記、受理、轉辦、歸檔和日常管理;
投訴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方式投訴。,並有真正的簽名。投訴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當詳細、具體、明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匿名投訴也要調查處理;
2.司法鑒定所受理投訴後,應當填寫《司法鑒定投訴登記表》,登記內容應當包括:投訴人姓名、性別、聯系地址、聯系方式、接待時間、投訴事由、與涉案人違法行為有關的具體事實、相關證據材料;
3.投訴機關接受投訴人來訪或者口頭投訴的,應當熱情接待並做好記錄,交投訴人核實並鼓勵其簽字;
4.司法鑒定所應當在收到申訴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對不予立案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後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並說明理由。需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制作移送文書,並告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