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1,不同時間:
(1)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
2.有不同的法律原因:
(1)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原因是起訴、請求等當事人主觀意誌可以決定的事實;
(2)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原因是當事人主觀意誌不能控制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
(1)訴訟時效中斷,法定事由中斷前已過的訴訟時效期間不再計算,法定事由發生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實際上是兩個時效;
(2)訴訟時效的中止是中止時效期間的計算,中止時效期間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
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1)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主要有六種情況,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one hundred and fifty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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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結之日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