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2月1前符合結婚必備條件但尚未登記的,婚姻受法律保護。1994 2月1後,雖符合結婚的必備條件但未在民政部門登記,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兩個人同居後,在財產和贍養方面,
這裏的結婚必備要件包括:第壹,男女雙方都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第二,男女雙方都不是重婚,符合壹夫壹妻制的法律規定;第三,男女雙方自願結婚,不存在壹方的強迫;第四,男女雙方都沒有患醫學上不應允許結婚的疾病;第五,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所以,如果妳是在1994 2月1之後事實結婚的,那就抓緊時間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去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吧。否則,妳們的事實婚姻只會被視為同居,人民法院自然不會受理離婚訴訟或者因繼承配偶遺產而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
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系列壹
第三條壹方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壹方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_第七條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未按《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_ _(a)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_ _(2)1 . 0994年2月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未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死亡,另壹方作為配偶主張繼承權的,依照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