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不加禁止地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的主體是公民。從古希臘到近代的自由理論中,自由首先指的是公民的自由,而不是國家的自由;
2.法律沒有禁止可以做的內容就是權利,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誌去做或不做某件事的資格或能力。在某種程度上,自由是對的;
3.法律無禁止即可為的相對人是權力,法律是行使權力的基礎。對於法律不禁止的事項,公權力不得任意幹涉。
法律主要適用於私法領域而無禁止性,但在公法領域則有壹定的限制。我國現行憲法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遊行自由、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的列舉基於“無救濟即無權利”的理念,通過明確列舉可以加強對基本權利的保護。
中國憲法沒有列出結社、罷工、遷徙等自由。對於這種既沒有明文允許也沒有明文禁止的事情,很難說沒有禁止就能實現自由。雖然在公法領域,如果不被法律禁止,自由是有限的,但它仍然是壹個主要的法律原則,應該保護公民的自由權利。壹般來說,只要法律不禁止,就是公民的自由。這有利於公民權利的最大化,符合法治社會的民主精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是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