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在建工程抵押房?
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投資資產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還款擔保,以取得在建工程建設貸款的行為。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是在建工程繼續建設所需的資金。在《民法典》頒布之前,信用客戶不得以在建工程為他人債務擔保,也不得以自己的債務為他用擔保,只能擔保貸款以獲得在建工程繼續建設的資金。
第二,建設工程抵押的訴訟時效
建設工程抵押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三。在建工程抵押應註意的問題
1.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必須是為抵押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設的貸款提供擔保,貸款用途必須明確“用於工程建設”。
2.在建工程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必須是同壹人,在建工程不得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3.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權人應當是具有金融許可的機構(通常是銀行),並監督貸款的使用。
4.在建工程抵押的標的物應當是在建工程已完工的部分,未完工部分不得設立抵押。
法律客觀性:
《房屋登記辦法》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轉讓最高額抵押並申請最高額抵押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五)最高額抵押權轉讓的證明;(六)其他必要的材料。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最高額抵押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隨部分債權轉讓而轉讓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登記後,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轉讓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