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國傳統婚禮習俗的壹部分,在現代社會,彩禮的給與方式應符合法律法規,以保護雙方的權益。為了保證彩禮的法律保護,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首先,彩禮要自願給,雙方要有明確的約定。這就意味著,彩禮不應以任何形式的脅迫或欺詐方式給予,而應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同時,雙方可以通過婚前協議或彩禮協議明確彩禮的方式、數額及歸屬,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其次,彩禮的給予要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彩禮的數額和方式要合理,不能過分追求奢華或攀比,更不能涉及違法行為。雙方應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和家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彩禮的方式和數額,避免給家庭帶來過重的經濟負擔。
另外,彩禮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雙方在給予彩禮的過程中,應當遵守《民法典》中關於婚姻家庭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對方的合法權益。比如彩禮不能作為買賣婚姻的條件,也不能侵犯對方的財產權。同時,雙方也可以通過法律咨詢或律師見證,確保彩禮具有法律效力。
最後,彩禮要有明確的記錄和證明。雙方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或者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彩禮的給予進行記錄和證明。這樣既能保證彩禮有明確的證據支持,又能在發生糾紛時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
總而言之:
為確保彩禮受到法律保護,雙方應遵循自願、社會公序良俗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原則,通過明確的記錄和憑證,確保彩禮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這個前提下,彩禮的給予才能真正保障雙方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條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5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