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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判斷行為善惡的標準是效果還是動機?”的爭論

提出:“評價行為善惡的標準是效果,而不是動機。”他引用《倫理學導論》和《行為科學的理論基礎》指出:(1)善惡屬於道德範疇,不以法律標準衡量。所謂“善”,就是在人與人的關系中表現出來的對他人、對社會有益的行為;“惡”是對他人和社會有害的行為。從引文中可以看出,文章中的“有益”和“有害”兩個詞無疑是以行為的效果來判斷的。而“動機”是壹種帶有內隱特征的主觀狀態,動機總是需要通過行為來表達的。可見,單純以動機來評價行為是不可能的。(2)從行為管理的角度來看,同樣的動機可以引起不同的行為。比如,當妳想得到壹臺錄像機時,這種動機可以引起以下行為:壹是努力工作,多拿工資,攢錢買;第二,省吃儉用,攢錢買。可見,這兩種行為在情感和理智上可以說是好的;但是,如果妳想用歪門邪道,用不義之財來買,這種行為無疑是邪惡的。善與惡兩種不同的行為,都是由同壹個動機引起的。如果只靠動機而不看行動,怎麽評價他們行為的善惡?(3)合理的動機也可能導致不合理甚至錯誤的行為。比如父母用棍棒“教育”孩子。從父母的動機來看,讓孩子成才無疑是壹個好的動機,壹個好的動力。

我認為評價壹個行為善惡的標準是大眾普遍接受的道德觀念的概括,也就是現有法律造成的效果,也就是樓主所說的。妳可以發現,法律的裁決和量刑都是以行為造成的後果為依據的,而且只能以後果為依據。

因為作為第三者,妳沒有條件參與事情發生的過程,動機屬於個人的主觀意識形態。只有參與行為的全過程,妳才能分析和理解這個動機是善還是惡,這在正常的判斷下是不可能的。

比如A誤殺了B。a主觀上並不想殺B,但這是壹個錯誤,最終導致了B死亡的既成事實。如果從正面來看,那麽A應該無罪釋放?當然,這顯然是不可能的。b的死是A造成的,自然他會承擔這個錯誤造成的後果。

再比如,ABC壹家三口。a在外面有了外遇,想毒死妻子B,於是在B的飯碗裏下毒。沒想到,B和他們的孩子C***用了壹個碗,BC中毒了。a趕到醫院,B卻搶救過來了,C因為年紀小死了。

那應該如何判斷A的行為呢?A對B來說是故意殺人,對C來說是過失殺人,但是A很快就把BC送進了醫院,這又是壹次犯罪中止。按照積極的觀點,判斷行為的標準是動機,所以無法明確判斷A想殺B,是惡。送BC去醫院好不好?

b沒死,故意殺人罪不成立,但是C死了,屬於過失致人死亡,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A還是犯故意殺人罪,說明法律的判斷標準是這種行為造成的最終結果,而且壹開始也說了法律的定義。法律是什麽?法律由國家制定或承認,由國家強制力執行,是對所有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

最後的結論是:判斷善惡的標準是法律,而法律判斷行為的標準是效果,也就是說,評價行為善惡的標準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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