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調動後,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崗位調整後公司降薪怎麽辦?
(1)勞動者可以先和人力資源部溝通壹下,了解壹下這次調崗降薪的具體原因,應該看看這次是否符合當時簽訂的合同,是否有違規的地方,比如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工資等。,而且企業要提前告知員工,讓他們也做好交接工作,到新的崗位工作。最後,確定雇主是否違反了法律。
(2)如果用人單位想通過調崗降薪來達到讓勞動者自動離職的目的,勞動者更要慎重。因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變動,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使談判失敗,他們也不能單方面辭職。
(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單方決定調整崗位、降低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實名投訴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未經協商,單方作出違法的調崗降薪勞動合同,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勞動監察部門對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4)勞動者也可以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住所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在此期間,職工應繼續在單位工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發現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將支持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請求。勞動者需要理性應對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調崗降薪行為,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實現利益最大化。
以上是邊肖整理的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調整崗位。勞動者拒絕單方面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將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