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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條上蓋公章有什麽作用?

法律主觀性:

通常我們會根據借條上的簽名來確定借款人,但實際操作中,借條上的簽名可能不止壹個。如果壹張借條上既有個人簽名又有公司公章,這種情況下該怎麽辦?誰該還錢?(1)個人貸款。如果用於個人消費或債務承擔,而非公司生產經營,本質上屬於個人借款,簽約行為人應作為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但如果行為人構成職務行為,公司應代替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但履行職務的性質必須已向出借人披露。(2)公司貸款。如果貸款用於公司生產經營、業務拓展等。,其形式與內容壹致,形式上有公司公章,但實質上也用於公司經營,應認定為公司借款。如果自然人的借款行為符合職務行為的特征,也應認定為職務行為,公司作為借款人應承擔還款義務。所謂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單位工作人員行使職務權力、履行職務的活動。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然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訂立的合同,除非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否則該合同有效。(2)借款人為法人的工作人員時,推定為職務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處於借款人的地位,但惡意和明知的情形除外。(3)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構成表見代理。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原告要主張公司的借款,必須證明借款行為的職務性質,即此處權利的出現,自己沒有過錯的善意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是代理人。債權憑證上的簽字蓋章可以是借款人、擔保人、見證人或同壹身份的見證人。準確刻畫簽名人身份的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在簽名前有壹個帶身份的限定詞,比如擔保人,證人。如何在不表明簽名人身份的情況下判斷第三方的身份,成為審判的焦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為保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不能僅僅憑借第三人的簽字或蓋章就直接認定其為* * *借款人或擔保人,需要原告提供相應的證據,通過其他事實推定其為擔保人,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別人的借條內容要清楚不含糊,千萬不能隨意在別人的借條上簽字。作為見證人和保證人,簽名也要註明身份,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借錢給他人時,應仔細辨認實際借款人。對於壹起借錢,壹起用錢的,應該要求* * *簽字,在借款人身上按手印。同時,應要求保證人在借條上寫清楚自己的身份,不得隨意在借條的任何空白處簽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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