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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照顧的那個工人在工作中受傷了。我們有法律責任嗎?

工人在施工現場作業過程中,因非故意行為造成的意外傷害,工作單位應負責賠償。如果是工人故意為之,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操作因個人原因失敗,但公司主管已告知操作錯誤,工人拒絕接受意見造成意外傷害,那麽工人承擔全部賠償的50%以上,公司承擔50%以下。

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臨時工發生事故的,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處理,不能認定工傷。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必須存在勞動關系,臨時工本人操作不當、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意外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工人在工地上為包工頭幹活,與包工頭屬於勞動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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