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和賠償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履行審批、許可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和賠償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依法履行審批、許可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未按照規定及時有效組織事故救援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個人投資者不按照規定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
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個人
個人經營的投資者有第壹款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第二款違法行為,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重傷事故或1至2人死亡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死亡三至九人的,罰款5萬元以上65438+萬元;?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證單位應當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壹)未按照規定接受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
(二)違規操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弄虛作假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第四十壹條礦山建設項目和危險品建設項目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預評價,安全生產設計未經審查或者未經竣工驗收的。
自生產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對建設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傷亡事故發生後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幹擾事故調查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對經營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未取得資質許可,擅自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或者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中介活動的,責令停止中介活動。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