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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登記和更正登記的區別

1.異議登記是指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異議並記載於登記簿的行為。異議登記可以直接申請,無需更正。異議登記使登記在冊的權利失去了推定正確的效力,因此異議登記後第三人不得主張基於登記的公信力。

2.更正登記是指徹底消除登記權與物權的不壹致,防止第三人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取得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物權。

3.異議登記和更正登記的區別在於:

(1)更正登記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事實權利人的物權,允許真實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根據物權狀況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進行更正。更正登記是為了徹底消除登記權與物權不符的狀態,防止第三人依據不動產登記簿取得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物權。

(2)因此,也可以認為,更正登記是原登記權利的註銷登記,是物權的初始登記。雖然異議登記也是為了給真正的權利人提供保護,但這種保護應該是暫時的。

(3)鑒於更正程序可能耗時較長,有時申請更正的權利人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之間的糾紛壹時難以解決,法律有必要設立異議登記制度,作為對真實權利人利益的臨時保護措施。

(四)異議登記,是指事實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提出的異議記載於登記簿。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是登記在冊的權利失去了推定正確的效力,第三人不得依據登記的公信力主張保護,但這種保護是暫時的,有時間限制的。

擴展數據:

異議登記的限制:

根據《物權法》第19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對更正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

異議登記受理後,利害關系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未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異議登記的有效期為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利害關系人在十五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需要攜帶《立案通知書》到登記機關申請延續異議登記的效力。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異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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