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部門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第五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的;
(二)、未妥善保管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相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記錄的;
2、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3.收受當事人財物。
綜上所述,工傷認定造假壹般不會發生,因為認定需要三到五個鑒定人,也需要經過壹些嚴格的鑒定程序。但是詐騙也不是完全不可能。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