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侵占和挪用資金的區別;
1.被侵權的客體不同於客體。
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使用權,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所有權,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既包括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也包括實物的公司財產,如材料、設備等。
2、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是挪用,即挪用資金歸自己使用或者未經法定批準、許可借給他人使用;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是侵占罪,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
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違法活動,不需要“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占有單位大量財物才能構成。
3.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未企圖永久非法占有,而是準備在使用後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非法取得單位財產的所有權,而不是暫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