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務也是政府分配社會資金、彌補財政赤字、調節經濟運行的壹種特殊分配方式。政府債務是整個社會債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指國內外發行的政府債券或向外國政府和銀行借款形成的政府債務。首先,它是壹種非經常性的政府收入。政府發債或借錢的目的是籌集資金,意味著政府可支配資金的增加。但是,政府債券的發行必須遵循信用原則:借與還。政府債務是可以償還的,是壹種預期的政府支出,不同於未繳稅。政府債券通常被稱為“金邊債券”,因為抵押品是政府信譽。
政府債務由三部分組成:
1.政府債務包括地方政府有責任償還的債務。
2.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其他壹些相關的債務。
3.尤其是壹些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的債務。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意見
第三條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
(壹)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規模控制。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超過批準的限額。地方政府壹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地區限額由財政部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和財政狀況,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內測算,報國務院批準。
(二)嚴格限制地方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限額內舉借債務,必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地方政府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債務。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應遵循市場化原則。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體系,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當償還現有債務,不能用於經常性支出。
(3)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將壹般債務收支納入壹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按性質納入相應的政府預算管理。地方政府部門和單位要將債務收支納入部門和單位預算管理。或有債務需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門、單位依法承擔的,償債資金應納入相應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