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統籌範圍內,因各種原因仍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可在2018(含)前繳納未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具有濟南戶籍,曾在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人員,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在2065438+2008年6月30日前以個人身份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3.具有濟南市戶籍並在2018(含)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個人身份繳納2018(含)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最近壹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計算
1.還款金額:還款金額=還款時上壹年度社會人員平均工資×待補償年度違約指標×繳費比例×還款系數;
2.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基金=繳費時上壹年度社會職工平均工資×待繳費年度違約指數×11%×繳費系數。
3.個人賬戶基金中的個人繳費:個人繳費=繳費時上壹年度社會職工平均工資×待繳費年度未繳費指數×個人繳費比例×繳費系數。
4.個人賬戶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繳費計算公式中的補充年份不得早於1996。
5.逾期金額的累計計算。
三。個人養老金的支付
1,在職職工個人繳費=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8%。企業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省人社工資60%,繳費基數高於省人社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但最高不得高於省人社工資的300%。
2.勞動者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金額=核定繳費基數×18%,勞動者個人可在全省社會工資300%以上的範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3.核定的繳費基數以上年度全省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省社平工資)為基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