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變更是概念交付的方式之壹,實際上是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但實際占有並不轉移,而是占有人的名稱發生了變化,是壹種靈活的交付方式。占有變更中用於代替交付的法律關系壹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關系。占有權的變更,通常是通過出售或轉讓擔保,使受讓人能夠獲得動產的所有權。雖然動產所有權已轉移給受讓人,但讓與人仍是動產的實際直接占有人。占有的變更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混合交易。業主向買方出售動產,買方同時將其出租給賣方。這樣做的目的是使賣方既能獲得售價,又能獲得該物的使用權;而買家既可以獲得房產的所有權,也可以獲得租金。在司法實踐中,有人認為占有發生物權變動的時間是在雙方當事人就物權轉讓達成協議之後,也有人認為應該是在受讓人實際占有標的物之後。這個問題需要國家法制逐步完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24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25條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228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