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不是權利,但也可以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來解決。罷工是否違法取決於原因。在勞動合同的意義上,罷工意味著員工不履行合同義務。《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幾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拒絕單位的工作安排,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此外,勞動法規並沒有賦予勞動者以“罷工”的形式獲得利益的權利(如拖欠工資、要求單位繳納保險等。),雖然這些好處有些是合法的。勞動法律法規賦予員工在單位不支付工資、不提供勞動保護措施、不辦理保險的情況下辭職的權利,但不是“罷工”。因此,“罷工”在某些情況下是非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十五條* *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停工、怠工時,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解決方案。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職工的合理要求,應當予以解決;如不能解決,工會應立即向上級工會報告。上級工會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情況,與其協商,盡快恢復生產和工作秩序。第二十五條企業停工、怠工時,工會應當會同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能夠解決的合理要求,盡快恢復生產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