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兩年內行使。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向法院申請,才能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不會主動決定強制執行被告的動產或者不動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強制措施壹般為查詢、查封、凍結。合同糾紛符合條件就可以強制執行。至於強制執行的時間,首先是妳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大概是判決出來後的三個月。法院不會主動執行生效判決,但需要當事人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壹方拒絕履行後,另壹方需要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法院將啟動執行程序。執行只能由法院執行局執行,執行的依據是法院的判決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書等法律文書。判決載明給付日期,判決生效。如果被告當時不履行給付義務,可以持判決的有效憑證和申請執行書向法院申請。申請執行的時間壹般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