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發生在美國德克薩斯州。基本背景是:1977發明註射死刑後,美國很多州都恢復了死刑,因為它沒有電椅、絞刑、毒氣室那麽殘忍。現在,50個州中有38個州的刑法中有死刑,尤其是喬治·w·布什任州長時的德克薩斯州。
據說導演艾倫·帕克拍這部電影是為了反對布什“堅決支持死刑”的態度。
在故事的頂部,艾倫·帕克通過提供壹個生動的死刑冤案(在這方面近乎投機取巧)贏得了觀眾的同情,同時也闡述了壹個反對死刑的普遍理由:法律是神聖的,但現實中人們總是在審判另壹個人,對人的審判註定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排除偶然性和錯誤。這種限制是死刑所不能承受的,因為死刑壹旦執行(壹旦剝奪生命),是不可逆的。
正如直接參與法國廢除死刑的著名律師羅伯特·巴登代爾所說,壹個人的生命如此高貴,不應該由這樣或那樣的人來決定。偶然性的存在表明了死刑判決的荒謬性。“人對人的死刑判決實際上是壹種私刑,因為上帝的審判屬於上帝,但人類的法庭無法滿足正義的絕對要求。”
艾倫·帕克用戈爾的死來說明人體試驗的固有局限性。這類似於法國哲學家加繆的《局外人》,通過對壹個脫離秩序的“局外人”的死刑判決,來表現秩序和審判的“荒謬”。
在法庭上,“局外人”默索的“不尋常”生活,比如母親下葬時的“不哭”,被作為壹個完整的“罪行”進行了嚴密的討論,成為判處死刑(該死)的依據。這種嚴格和完整本身就是不理性的,已經被法官偶然的道德偏好所滲透。至於戈爾,因為被指控為“強奸犯”(因為學生誣陷),很少有人懷疑他殺人。這種“確信”也是非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