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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優秀新產品獎勵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鼓勵新產品開發,促進產品結構調整,設立國家優秀新產品獎,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產品是指國家民用工業優秀新產品,包括新材料、新設備。第二章獎勵條件和標準第三條國家優秀新產品獎的評選和獎勵時間及金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第四條國家優秀新產品獎分為三個等級,條件如下:

壹等獎必須是在設計、制造技術上取得重大突破,各項性能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即在國際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已批量生產,暢銷國內外市場,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別顯著的新產品。

二等獎必須是在設計和制造技術上有壹定創新的新產品,部分關鍵性能指標達到國際當代水平,即已批量生產,在國內外市場有銷路,采用現行國際標準或在國際同類產品中處於中上水平,具有較高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等獎必須是在設計制造技術上有重大改進,性能指標在國內同行業或同類產品中領先,可批量生產,在國內市場銷售良好,社會經濟效益高的新產品。

國家級優秀新產品技術水平的評定,以鑒定驗收證書為依據;社會經濟效益以開發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如有外匯收入,以外貿系統單位出具的證明為準。第五條國家優秀新產品獎勵標準:

壹等獎頒發國家優秀新產品證書和金獎。

二等獎授予國家優秀新產品證書和銀質獎章。

三等獎頒發國家優秀新產品證書和銅獎。第六條獲得國家優秀新產品獎的開發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參與開發的人員給予獎金,對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給予重獎。已獲獎的項目,本次獎勵只補發差額獎金,不允許重復發放。同時,開發單位可選派有功人員參與開發並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晉級和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壹。第三章組織管理第七條國家設立國家優秀新產品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負責國家優秀新產品的獎勵工作。第八條國家優秀新產品獎的申報程序由研制單位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委或國務院主管部門申報,由經委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優秀新產品獎的評選條件,對申報項目進行認真的初評,並向評委會提出候選名單。市經委(計經委)在提交候選名單前,應與所在省計經委(計經委)交換意見,避免重復。第九條評委會將申報的項目分類送國務院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由國務院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組成行業評審委員會,經認真評審後提交評委會。第十條評委會對申報項目進行終審後,在頒獎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如有異議,由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評委會審核。如果沒有異議,將頒發獎品。第十壹條發現獲獎者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將撤銷獎勵,責令退回獎牌和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或處分。第十二條授予的國家優秀新產品獎有效期為3年,此後自動失效。有效期滿後,開發單位不得將此榮譽用於商品廣告宣傳。第四章附則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經委),可參照本辦法的原則,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優秀新產品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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