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裁判的要旨
1.對於入室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
2.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遺漏了可以壹並起訴、審判的罪名的,可以補充起訴。
3.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對壹審重罪從輕判處,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應當提出抗訴。
二、搶劫罪釋放的意義
1.正義永遠不會缺席,對於影響惡劣的舊兇,我們將堅決追究。追訴期限不是犯罪分子心存僥幸、逃避處罰的“擋箭牌”。對於超過追訴期限二十年的命案舊案,認為犯罪事實清楚,犯罪性質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仍然存在的。如果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做到“久拖不決,必究”。
2.決不放松案件質量,鞏固舊命案的證據基礎。在處理舊案命案時,不能因為時間長、證據不足而放松審查標準。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重大命案案件早期介入機制的優勢,始終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審查標準,把案件質量放在首位,確保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檢驗。
三、關於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有三種觀點:
1.應當以行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為依據。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既遂,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為特征的犯罪。因此,無論財物是否被搶劫,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都是既遂。
3.認為該條將搶劫罪分為兩節,實際上是兩罪。因此,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應根據兩種情況來確定,即第壹節是壹般搶劫,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應以是否搶奪財物為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63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