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除違法建築時,違法建築和延伸的臨時建築不能獲得拆遷補償;
2.依法拆遷房屋的,根據房屋價值損失、被埋物品和房屋裝修損失、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補償等確定補償金額。:
(1)房屋價值損失。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即以房屋實際面積進行補償;
(2)埋件和房屋裝修損失。在行政賠償和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就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征收人未對房屋內物品進行清點登記的,應當承擔未提供證據的不利後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和其他損失。征收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征收人的補貼和獎勵等。上述費用屬於強制拆遷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要求賠償上述費用。
法定強制拆遷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
(2)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壹些市縣人民政府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卻無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依據。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在實踐中,有兩種主要情況可以被強制移除:
(1)已經簽了補償協議,不會動;
(二)已經作出補償決定,不搬遷也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
3.被征收人必須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和周轉房。不得強行拆除貨幣補償金額、專用賬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等材料;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依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無保障的;
(四)明顯違背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的;
(六)超越權限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不當增加補償費用;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