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拆遷需要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公告(現已發布)。(30天內審查並頒發拆遷許可證。)
(3)房屋拆遷人委托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天)】。(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4)相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配件價格。
(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安置)
(6)制定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政策。
(7)房屋拆遷應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
(8)房屋拆遷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9)房屋拆遷未達成協議的,壹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提出)[裁決申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和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和安置計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談判記錄;未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數比例及原因。]
(10)調解/聽證【行政裁定書及答辯通知書復印件、是否同意聽證通知書、聽證通知書(7日內)】(專家委員會鑒定價格)。
(11)發放房屋拆遷獎勵(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聽證通知書將在裁定期滿之日(7日內)發出。
(12)申請強制拆遷。(申請行政強制拆遷;仲裁調解記錄和裁決書;居民的安置意見;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提供給被拆遷人的臨時安置周轉房權屬證明和補償資金存放證明;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的請示)
(13)縣政府下達限期遷出決定(15天)。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