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出納的職責如下: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櫃員應嚴格遵守現金支出範圍,非現金結算範圍內不允許現金收付;遵守手頭現金限額,並按規定將超出限額的現金及時送交銀行;現金管理要做到日結月結,每天上班前核對賬面余額和庫存現金。發現問題,要及時檢查;存款日記賬和銀行對賬單之間的余額也要及時核對。如果有任何不符,應通知銀行立即調整。
(2)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時,必須嚴格審核有關原始憑證,然後據此編制收付憑證,再根據編制的收付憑證逐筆登記現金簿和存款日記賬,並作出平衡。
(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購匯制度及相關文件的規定辦理外匯出納業務。
(4)了解銀行存款余額,不得簽發空白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為其他單位辦理結算。
(5)保管好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債券、股票等。)安全完整。
(6)保管好相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根據《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出納享有以下權利:
(1)維護財經紀律,執行會計制度,抵制非法收支和欺詐行為。
《會計法》第三章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對會計人員如何維護財經紀律提出了具體規定。《會計法》的這些規定是:
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不會接受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對記錄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不符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制止和糾正違法的收支行為;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進行處理。單位領導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負責。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未能制止和糾正違法收支並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承擔責任。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負責處理。
(2)參與計劃內固定貨幣資金管理的權利。
(3)管理貨幣資金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