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東對租客有什麽義務?
1,租客的“身份”要看清楚。壹般來說,房東在租房前,要對租客的身份進行壹定程度的審查。
2.當心壞案例。至於出租屋的治安情況,房東也應盡到責任,保證出租屋門窗的安全正常使用,防範盜竊等不良案件的發生。
3.小心意外。房東在出租房屋前要確保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標準,不能有安全隱患。比如安裝的熱水器是否符合規範,電線線路是否有短路等。
4、日常維護負責。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出租房屋的維修,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但如果租房合同中沒有約定房屋的維修,壹般會由房東承擔維修責任,由此產生的費用也應由房東承擔。
二、個人租房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1,個人需要註意選擇合理戶型,采光好,交通方便。往往市區的房價會比較高,這時候壹般人會難以承受,郊區的房子會在來回的路上浪費很多時間。找壹個交通便利,離工作地點不太遠的房子。
2.根據我們的實際需要,當然只是想找個離工作單位盡可能近的地方,這樣就不會每天花太多時間在路上,同時也可以有更多的時間給學業充電,但是也要考慮經濟基礎。如果負擔不起,就不要選擇交通方便,稍微遠壹點的地方。
3.租房的時候壹定要註意房東的房產證和身份證,防止不法分子騙我們的錢,被二手房東騙。這個時候個人需要註意不要租二手房東的房子。如果中介想查中介的營業執照,找個靠譜的中介單位介紹壹下。
4,不要被騙,多看看這方面的知識,個人需要關註房東的身份證,房產證,看房主是否租妳的房子。租房協議也是很有必要的,不是口頭約定的。
5.選好房子,入住前檢查房間設施是否完好。比如要檢查家具的電器有沒有被損壞,把這些信息詳細記錄下來,這樣可以和房東溝通,避免事後發生糾紛。
三、在房屋租賃過程中,租賃物的損失由誰承擔責任,應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1.壹是因承租人不遵守約定或者不按照物的性質使用物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第二,如果損害不是由於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維修義務原則上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出租人未進行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但需要註意的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七百壹十章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章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712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