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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矛盾糾紛的主要範圍。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範圍主要是民事糾紛,包括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各類糾紛。新形式下的人民調解工作延伸到醫患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勞動爭議、校園損害賠償糾紛等領域。事實上,只要當事人同意程序和過程不違法,普通的民事糾紛都可以作為人民調解的範圍。

法律分析

人民調解糾紛的範圍: (壹)婚姻家庭糾紛。指婚姻家庭中因人身關系而產生的各種糾紛以及由此產生的財產關系。主要包括夫妻感情不和,以婚姻主張財產,家庭成員之間因財產分割、贍養、撫養、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糾紛。(二)生產經營糾紛。指以生產為目的,在社會生產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包括生產經營和生產資料使用中發生的爭議。(3)財產糾紛。指因財產的確認、歸屬、毀損而產生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有所有權糾紛、使用權糾紛、債權債務糾紛,所有權糾紛是指對物質財富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的糾紛。使用權糾紛是指對物的使用權的糾紛,如租賃、宅基地糾紛等。債權債務糾紛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履行債務而發生的糾紛。(4)侵權糾紛。指壹方或多方當事人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而引起的糾紛,但必須是由不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引起的。此外,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受理下列糾紛的調解:壹是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構處理,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法律依據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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