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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再就業後的補償和賠償問題。

1,女職工達到50歲,幹部達到55歲;男性年滿60周歲,與單位的糾紛不再由勞動局管轄,因為與單位是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調整範圍,應由法院管轄。這壹點現在正在司法實踐中操作。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造成的,所以未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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