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主體根據經濟法律規範的規定,在國家幹預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有三個基本要素,即主體、客體和內容。
(1)主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又稱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壹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稱為義務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內部機構、自然人、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體工商戶。
(2)對象。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客體。客體是確立權利義務關系性質和具體內容的基礎,也是確定權利是否行使、義務是否履行的客觀標準。如果沒有對象,權利和義務就失去了依附的對象和載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有形財產、經濟行為和智力成果。
(3)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和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根據法律性質的不同而不同。這是由經濟法律規範的不同規定和經濟法律關系當事人的不同目的所決定的。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和核心,是聯系主體和客體的橋梁,直接反映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是主體和客體沒有通過權利和義務相互聯系,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壹般的權利義務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因此,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密切相關、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去掉其中任何壹個,就不構成經濟法律關系,如果改變其中任何壹個,就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