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交通事故是根據雙方是否違章以及雙方的駕駛位置來判斷的。如果在沒有警告的情況下確認車輛,則很難確定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只有肇事車輛才需要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中,交警因車輛移動而判定車輛移動方全責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對交警的事故認定責任不認可,可以向交警所在地的交警部門投訴,也可以向該部門的上級部門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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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律文件供您參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人和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並協商處理損害賠償;如果不能立即撤離現場,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未在道路上造成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應當在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和碰撞地點並簽字後,自行離開現場協商賠償。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沒有人員傷亡,事實清楚,機動車可以移動的,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記錄事故情況後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
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要求調解的,交警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的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完畢後,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