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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戰爭公約的性質是什麽?

《不戰公約》又稱《放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總條約》、《白裏安凱洛格公約》或《巴黎不戰公約》,是在世界人民反對帝國主義戰爭的強大壓力下簽訂的。它只是籠統地反對戰爭,而沒有區分戰爭的不同性質。在簽約的同時,美、英、法等大國相繼發表備忘錄或聲明,對公約提出保留,聲稱有權決定是否“根據實際情況”。但是,這個公約在國際關系中對於反對帝國主義戰爭的鬥爭有壹定的作用,在國際法上也有壹定的意義。

《不戰公約》是第壹次世界大戰後,在全世界反對帝國主義戰爭、渴望和平的人們的壓力下締結的。它反映了帝國主義國家與當時資本主義國家中正在興起的和平主義傾向之間的復雜矛盾。戰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社會歷史現象。只要生產資料私有制、階級和國家存在,戰爭的因素和危險就仍然存在。當然不能靠壹紙空文就廢了。事實上,該公約也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壹系列侵略戰爭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但《非戰公約》是國際法中重要的法律依據之壹,尤其是在認定侵略戰爭非法方面,意義重大:

(1)這是第壹個正式放棄使用戰爭作為執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的普遍國際公約。在此之前,西方傳統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壹直認為主權國家擁有訴諸戰爭的絕對權利。

(2)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審判和懲處德國和日本甲級戰犯(危害和平罪)的主要法律依據。雖然《公約》的條款普遍提出了放棄戰爭,並且沒有區分正義戰爭和非正義戰爭、侵略戰爭和自衛戰爭,但締約國在談判過程中以及在簽署、批準或加入《公約》時有壹個重要的諒解,即它不會影響有關國家的合法自衛權。

《非戰公約》禁止的戰爭不包括自衛戰爭,也不包括《國聯盟約》規定的對違反契約從事戰爭的國家的制裁。歐洲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確認了《非戰爭公約》的法律效力。歐洲國際軍事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本法院認為,嚴重放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必然包含這種戰爭在國際法上是非法的主張。那些計劃和發動這種戰爭並因此造成這種戰爭的不可避免的後果的人,在這樣做的時候,犯了壹種罪行。用戰爭作為國家政策的工具來解決國際爭端,這種戰爭當然包括侵略戰爭,所以這種戰爭是公約所禁止的。”

《非戰爭公約》的主要缺陷和不足是:

①侵略戰爭和自衛戰爭、正義戰爭和非正義戰爭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

②使用了“放棄戰爭”壹詞,而不是當時壹些國際文件中已經使用的“禁止使用武力”。這使得侵略者有可能借口其進行的武裝侵略不是“戰爭”來推卸責任。德國和日本法西斯戰犯就是這樣做的,但遭到了國際軍事法庭的嚴厲駁斥。

(3)《公約》沒有規定制裁侵略的具體措施。

此外,美國、英國、法國和其他國家的保留削弱了該公約。美國的保留意見是:維護門羅主義作為其國防體系壹部分的權利。英國的保留意見是,世界上某些地區的“幸福和完整”對英國的和平與安全具有特殊和重大的利益,必須將其視為自衛措施,以保護這些地區不受攻擊。法國保留在盟國受到攻擊時支持它們的權利。這些保留超出了正當自衛的範圍,是帝國主義國家劃分勢力範圍、維護殖民統治的表現。《非戰公約》在國際法和戰爭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但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制止侵略戰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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