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與人數不足三人的,傷者傷情輕微,行為人不構成刑事犯罪;
2.如果參加人數超過三人,在交通要道和車站、商場等公共場所。,人們就會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不管有沒有人受傷,也不管傷勢的嚴重程度,積極參與鬥毆的雙方都涉嫌聚眾鬥毆,都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凡犯聚眾鬥毆罪者,將視情節輕重,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至10年。
判斷輕傷的標準:
1,造成他人容貌損害到中度損害程度;
2.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中度傷害程度的;
3、造成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障礙的;
4.其他對人身健康有中度危害的傷害。
綜上所述,如果參與人數在三人以上,在交通要道和車站、商場等公共場所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聚眾鬥毆事件。,不管有沒有人受傷,也不管傷勢嚴重程度如何,積極參與聚眾鬥毆的雙方都涉嫌聚眾鬥毆,都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凡犯聚眾鬥毆罪者,將視情節輕重,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至1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234-1條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故意傷害罪;未經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同意,故意殺人的,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的,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器官,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違背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