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殘疾人監護人的責任是什麽?
1.殘疾人監護人的責任:監護人應當代表被監護人依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健康不受傷害,保護被監護人的私有財產不受損失;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基礎是《民法》。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二、監護人的責任是什麽?
法定監護人是指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要承擔以下義務和責任:
1,適齡兒童或其他被監護人必須按時送到學校;
2.要保障適齡兒童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休學;
3、應按規定繳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學校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或其他病房對孩子進行教育,讓孩子健康成長。
對未經批準拒絕送子女或監護人學習的父母,以及讓正在讀小學或初中的子女或監護人中斷學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並采取有效措施責令其送子女或監護人學習。
對於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應當有相應的法定監護人,因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沒有充分正確的認識,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但間歇性精神病人如果精神正常,其民事法律行為應由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