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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知識內容

國家安全知識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空間安全、極地安全、深海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的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機關的性質:國家安全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壹,是防範和打擊敵人滲透破壞活動,在隱蔽戰線保衛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職能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建國以來第壹部關於國家安全的專門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壹件大事,將使我國國家安全立法趨於完善,形成從憲法、刑法到國家安全法的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

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時期。但也要看到,新中國成立以來,境外間諜情報機構和其他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的活動從未停止,隱蔽戰線的鬥爭始終是尖銳復雜的。特別是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下,這場鬥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原有的法律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專門法律。因此,有必要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是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的需要;是具體落實憲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公民義務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制、保障國家安全工作順利開展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十四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不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安全部偵察證或者其他相應證件。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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