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不變原則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案件的管轄壹經確定,無論當事人變更住所地,也無論訴訟標的額發生變化,原管轄都不會改變。該原則的核心思想是維護訴訟程序的穩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便法院審判。
在適用不斷管轄原則時,我們應註意以下幾點:
1.確定管轄的依據是當事人在初次起訴時或者被告住所地確定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當事人提起訴訟,需要根據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或者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2.當案件涉及多個法律關系或當事人發生變化時,原管轄不會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變更了住所地,或者訴訟標的額發生了變化,原管轄權不變。
3.持續管轄原則不適用於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某些特殊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審理,而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哪個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管轄不變原則是保證訴訟程序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原則。在適用該原則時,應註意保持原有管轄權的穩定性和不變性,同時應註意不適用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